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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內政部內授營中字第1110808385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廠商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上限、範圍如下:
      (一)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三年(三十六個月)為限,採
         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經費方式辦理。
      (二)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
         籌款二項,補助上限以申請須知(如附件一)規定為準,當年
         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以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
         (業務費及國外差旅費補助款亦以當年度該項目計畫經費百分
         之四十九為上限);當年度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申請廠商應自行考量計畫執行預期效益,審慎規劃當年度經
         費額度。
      (三)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
         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
          、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相關說明會費用(
          如場地租借費)、政府開發協助( ODA)評估報告、拓點所
          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
          別標章、徵信費)及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等。
         2.國外差旅費:含機票費(以經濟艙為限)、國外高速鐵路車
          票費、簽證費、保險費。
         3.出差人員國外日支生活費:已於目標市場設立海外子(分)
          公司、辦事處或辦公室之廠商,派遣本國籍員工進駐據點,
          以該地區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申請計畫經費。本項目申請之
          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之半數。該員工返國期
          間不得支領日支生活費;且每次進駐該據點之日數不得少於
          十六日。
         4.不予補助項目: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費、人事費、國內差
          旅費、人員教育費、交際費、餐飲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
          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運輸費、與執行拓點計畫無關之
          費用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四)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
         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

  • [修正]

  • 八、經審查通過之計畫,廠商應於補助名單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
      修正後計畫書及專案契約書(如附件二)送本部辦理簽約;未能依限
      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資格。

  • [附表]
  • 附件二-內政部補助國內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赴海外拓點計畫專案契約書

  • [修正]

  • 九、本計畫補助經費每年分二期核撥,受補助廠商應於完成簽約後,檢具
      當年度補(捐)助經費各項支出單據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
      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第二期款,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受補助廠商應繳交期末報告資料,
      經提送審查會議審核決議確認成果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
      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檢具當年度補(捐)助經費各項支出單據請領款
      項,上開各項單據由本部收存。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
      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助額度或終
      止補助,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

  • [修正]

  • 十、受補助廠商所檢附之各項支出單據,應依申請須知(附件一)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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