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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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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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上限、範圍如下:
(一)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三年(三十六個月)為限,採
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經費方式辦理。
(二)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
籌款二項,補助上限以申請須知(如附件一)規定為準,當年
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以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
(業務費及國外差旅費補助款亦以當年度該項目計畫經費百分
之四十九為上限);當年度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申請廠商應自行考量計畫執行預期效益,審慎規劃當年度經
費額度。
(三)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
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
、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相關說明會費用(
如場地租借費)、政府開發協助( ODA)評估報告、拓點所
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
別標章、徵信費)及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等。
2.國外差旅費:含機票費(以經濟艙為限)、國外高速鐵路車
票費、簽證費、保險費。
3.出差人員國外日支生活費:已於目標市場設立海外子(分)
公司、辦事處或辦公室之廠商,派遣本國籍員工進駐據點,
以該地區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申請計畫經費。本項目申請之
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之半數。該員工返國期
間不得支領日支生活費;且每次進駐該據點之日數不得少於
十六日。
4.不予補助項目: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費、人事費、國內差
旅費、人員教育費、交際費、餐飲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
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運輸費、與執行拓點計畫無關之
費用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四)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
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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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審查通過之計畫,廠商應於補助名單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
修正後計畫書及專案契約書(如附件二)送本部辦理簽約;未能依限
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資格。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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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經費每年分二期核撥,受補助廠商應於完成簽約後,檢具
當年度補(捐)助經費各項支出單據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
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第二期款,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受補助廠商應繳交期末報告資料,
經提送審查會議審核決議確認成果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
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檢具當年度補(捐)助經費各項支出單據請領款
項,上開各項單據由本部收存。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
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助額度或終
止補助,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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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廠商所檢附之各項支出單據,應依申請須知(附件一)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