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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1209927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十二點,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法人、部落、團體或大專校院等(
      以下稱執行單位),以由下而上之方式落實參與濕地生態保育,特依行政院一百零八年
      六月二十一日院臺建字第一0八00一七三三八號函核定「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二年國
      家公園中程計畫」、國家濕地保育綱領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訂定
      本作業規定。

  • [修正]
  • 十二、補助經費撥付、核銷、刪減與計畫變更、撤銷及結案: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本部核定計畫日起三星期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部同
         意。經同意後,應檢附核定計畫書電子檔案(副檔名為.DOC及.PDF)送本部。
      (二)修正計畫報請本部同意時,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同時辦理發生權責及採購
         相關招摽先期作業,並於招標文件確實載明: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
         ,俟計畫經費或民意機關審查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
         契約始生效力。
      (三)申請計畫核定經費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確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或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
         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四)本補助款核撥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後,應依申請書所載確實補助予執行單位
         。
      (五)補助經費撥付:
         1.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比
          例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2.補助款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修正計畫書函送本部備查並完成發包或與執行
          單位簽訂協議書後一次撥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規定檢送最新進度管考
          表(格式詳附件五)、請款明細表(格式詳附件六)、請款收據、納入預算證
          明文件(即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
          及發生權責證明文件(契約書或協議書影本)送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請款
          。
      (六)對於計畫執行落後或因土地權屬等其他問題無法執行,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能改
         善者,本部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補助經費或逕予撤銷。
      (七)計畫以招標方式辦理者,經招標三次仍流標者,除特殊原因外,逕予撤銷。
      (八)修正計畫經本部同意後,計畫內容之調整,應於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金額且符合
         原核定計畫目的及實施範圍原則下,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併請環境景觀
         總顧問或相關諮詢顧問協助)自行核處,並副知本部。
      (九)結案:計畫內容若涉及調查監測作業者,應將調查監測成果上傳國家重要濕地保
         育計畫網站,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結案,並應於決
         算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執行明細表(格式詳附件七)及結案報告及電子檔(各
         五份)送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備查,並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賸餘款及相關衍
         生性收入。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免予繳回該賸餘款。逾期提
         報結案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未來審核補助案件之重要參考。

  • [附表]
  • 附件五-進度管考月報表

  • 附件六-請款明細表

  • 附件七-經費執行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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