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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587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及第六點附件二,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費:補助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
         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改善項目及各改善項目補助金
         額上限詳附件一。
      (二)補助現勘審查費:
         1.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補助
          新臺幣二千元。
         2.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
          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件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
         施及設置昇降設備,依下列規定補助宣導推廣費:
         1.施作可行性評估:至社區評估設置昇降設備施作可行性,每
          次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宣導說明會:經評估可設置昇降設備之案件,派員至社區舉
          辦說明會,提供民眾施作方案經費概估、施作建議、建築法
          規及補助政策之說明,每場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3.協助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深入社區輔導,協助整合社
          區共識及申請補助等相關事宜,申請補助案件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施作可行性評估、宣導說明會、協助
      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專業機
      構或團體辦理。

  • [附表]
  • 附件一-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改善項目及補助金額上限表

  • [修正]

  •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作業,應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通知期限,提報申請計畫書(書表格式如附
      件二)函送本部審查。

  • [附表]
  • 附件二-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表

  • [修正]

  • 八、核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執行逾期、違約及
      其他罰款,應隨同結算賸餘款,依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部。

  • [修正]

  • 九、補助款之撥付方式,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規劃設計、工程施作費及現勘審查費: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
         施工程完竣後,補助案件經書面及現場勘查符合規定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附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
         細表(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
         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工程合約書影本及施工前後照片
         、工程決算書(如附件五)等文件,向本部申請一次撥付。
      (二)宣導推廣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撥付:發生契約權責後,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五十
          或完成期中審查時,檢附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相關證明
          或期中報告書影本、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
          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蓋
          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契約書摘要影本(契約書摘要應影
          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
          簽署頁)等文件,向本部請撥發生權責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撥付: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百或完成期末審查後,
          檢附結案報告書影本、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
          (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
          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契約書摘要影本等(契約書摘要
          應影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
          雙方簽署頁)等文件,向本部請撥發生權責總數之餘數補助
          款。

  • [附表]
  • 附件三-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計畫請款明細表

  • 附件四-縣(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

  • 附件五-無障礙改善工程工程決算書

  • [修正]

  •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案件,應由
      申請人依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八條檢具相關申請文件(
      書表格式如附件六),經審查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後,核發
      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工程完竣、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
      定之使用許可(使用執照或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或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後三個月內,檢附無障礙住宅設計基
      準及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文件(書表格式如附件七)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流程圖如附圖一)。

  • [附表]
  • 附件六-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經費申請書表

  • 附件七-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經費核撥申請書表

  • 附圖一-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作業流程圖

  • [修正]

  •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
       協調及執行管考工作,並按季填報辦理進度、實際支用補助經費情
       形,於次月五日前送本部備查(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如附件八)。

  • [附表]
  • 附件八-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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