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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158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七點附件一,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已成年。
      (三)申請人僅持有一戶住宅,該住宅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
         ,或位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九一八震災區,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
         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黃色危險標誌,且重建前住
         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
         本或建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
          公寓」字樣。
         2.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
          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家庭成員無重建住宅以外自有住宅。
      (五)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合計低於重建住宅所在
         直轄市、縣(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本作業規定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
      親屬、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本作業規定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本作業規定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 [修正]

  • 七、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
      重建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條例核准重建計畫函影本。但位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九一八震災
         區,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黃
         色危險標誌之住宅者,無須檢附。
      (三)重建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
         成果圖影本、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單影本或稅捐單位證明文
         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
         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配偶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正本。
      (六)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七)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
         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
         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
         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
         民)。
      前項第八款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
      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寄者,其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 [附表]
  • 附件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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