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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太企字第108100251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至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本要點依據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第十點訂
      定之。

  • [修正]
  • 四、本共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本處委員外,其餘委員得由本處遴聘(派)之,委員組成
      一覽表如附件:
     (一)共同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另一人由委員互推原住民族代表委員一人
        擔任。
     (二)副召集人:本處副處長兼任。
     (三)執行秘書:本處派兼。
     (四)機關代表:三名。
     (五)專家學者:四名。
     (六)當地原住民族:十一名。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委員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並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會議
      推舉產生;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會議未成立前,得由本處邀請當地傳統領袖、家(氏)族
      代表、耆老或社會團體等召開會議推薦產生。

  • [附表]
  • 附件-太魯閣國家公園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委員組成一覽表

  • [修正]
  • 五、本共管會委員任期二年,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處置執行秘書一人兼任委員,幹事二至五人,由本處相關人員派兼之。
      本共管會相關提案有需協調、釐清、討論、研議等事項,得召開諮詢會議,釐清問題與
      提出建議,提供本共管會會議參考。其成員由機關、專家學者、當地原住民族委員中推
      舉,從二十一位委員中邀請至少七位參加。

  • [修正]
  • 六、本共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本處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應有委員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始得召開。
      本共管會會議由共同召集人擔任主席,共同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之。
      機關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共管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依據本設置要點第五點規定,召開諮詢會議時,主持人由各委員推薦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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