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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專任教師中具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者遴選及經選舉
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評議有關學
生申訴案件;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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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64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內政部臺內人字第103020720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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