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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64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內政部臺內人字第103020720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專任教師中具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者遴選及經選舉
    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評議有關學
    生申訴案件;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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