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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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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
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組織甄選會甄選之。其甄選項
目如下:
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二、口試:常識、思想、語言。
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
照。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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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現職警察人員保送進修應具之條件如下:
一、年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國內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三年;出國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五年。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在二等以上。
四、國內進修者,須曾受警員以上養成教育;出國進修者,須曾受警官養成教育。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67年11月2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20873030號、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14601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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