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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67年11月2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20873030號、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14601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 [修正]
  • 第四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
     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組織甄選會甄選之。其甄選項
     目如下:
     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二、口試:常識、思想、語言。
     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
     照。

  • [修正]
  • 第六條

     現職警察人員保送進修應具之條件如下:
     一、年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國內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三年;出國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五年。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在二等以上。
     四、國內進修者,須曾受警員以上養成教育;出國進修者,須曾受警官養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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