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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89年7月18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8177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下列各款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法務部調查局。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七、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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