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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50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80871736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
    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
    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 [附表]
  • 附表一-各級警察機關警用武器彈藥配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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