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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50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80871736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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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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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
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
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