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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86年6月23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30872927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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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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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駐衛警察本人者,於退職或資遣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領受
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或學校教職
員撫卹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
謄本或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一項已登記請
領後死亡者,亦同。
前項戶籍謄本得以電腦處理查詢者,得免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