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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國或出國者,減半
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國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七、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八、入國許可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旅行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國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
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
百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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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外國人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延期停留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
證入國申請者,加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三、外僑永久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二款證件居留期間之延期,每件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費,依僑生身分申請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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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及移民專業人員規費收費如下:
一、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
(一)經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
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四千元。
(二)經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
新臺幣六千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目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二、換發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移民專業人員測驗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新臺幣一千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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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三條自一
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89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2091339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條文,除第三條自113年3月1日施行外,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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