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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89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309544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未超過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逾三年未超過五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七、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八、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十、入境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十一、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境證、旅行證及逐次加簽證(含加簽);第二款至第四款
    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境證、多次旅行證及多次入出境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之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
    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
    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
    業程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者,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要求提前製發者,
    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證件一部或全部之速件
    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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