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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24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3093241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自113年3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舉發下列事實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由移民署核發舉發人獎金:
    一、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出國。
    二、國民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應禁止出國之情形。
    三、違反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
      項準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受禁止出國(境)處分之人出國(境)
      ,或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非法入
      國。
    四、違反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無戶籍國民
      或外國人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五、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七款
      規定,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六、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逕行強制出國之情形。
    七、外國人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或第
      十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得禁止入國之情形。
    八、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撤銷或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之情形。
    九、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撤銷或廢止其永久
      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情形。
    十、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
      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十一、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
       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
       人至我國或他國之情形或其未遂犯。
    十二、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
       國(境)處分而出國(境)之情形。
    十三、有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逾期停留或居留之情形。
    十四、有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無戶
       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
    十五、公司或商號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
       合之情形,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人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
       款規定,要求或期約報酬之情形。

  • [修正]
  • 第七條

    舉發項目及獎金數額如附表。
    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涉及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者,核發獎金;被舉發人經判決無罪確定
    者,除舉發人因誣告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獎金。
    舉發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所列行政裁罰事件,經裁罰確定後
    核發獎金;其餘舉發項目未涉及刑事案件者,經移民署查證屬實後核發獎
    金。
    一舉發事件同時符合附表所列數舉發項目者,其獎金數額之核發,依最高
    數額之舉發項目規定核發。

  • [附表]
  • 附表-舉發項目及獎金數額一覽表

  • [修正]
  • 第十三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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