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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77年5月12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06331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1001207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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