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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77年5月12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06331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1001207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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