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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二、依消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消防救災任務之人員。
三、依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海巡任務之人員。
四、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
。
五、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規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
六、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訓練期間執行前五款任務之人員。
七、協勤民力。
前項協勤民力人員,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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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基金運用範圍)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
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因同一事由,已申請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基金所定
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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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基金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新臺幣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新臺幣二億元,之後八年
每年撥新臺幣一億元。
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
四、本基金之其他收入。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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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管理會之組織)
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副首長擔任;其餘派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
總處副主計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內
政部移民署副署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進退;遴選之委員,分
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
管理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且其中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
滿之日為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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