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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勤務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五、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
六、合法性交易服務者之管理、督導。
七、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與防暴網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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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
三、警備、警戒及擴大臨檢之規劃、督導。
四、警衛、治安要點錄影監視、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義勇警察
之規劃、督導。
五、山地管制、山地治安維護、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
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
七、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及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
八、戰時警務工作及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規劃、督導。
九、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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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際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
督導。
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
三、外事治安資訊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
五、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規劃、督導。
六、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
七、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九、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
劃、督導、聯繫。
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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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防治(制)、兒童保護工作之警政規
劃、督導及考核。
二、婦幼安全宣導、研習訓練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
四、警勤區之劃分、督導與管制及績優警勤區員警之遴選、考核。
五、家戶訪查、戶警聯繫之規劃、管理、督導及稽核。
六、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
七、民防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
八、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之協調、建議。
九、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防治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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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6087206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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