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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6087206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勤務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五、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
    六、合法性交易服務者之管理、督導。
    七、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與防暴網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事項。

  • [修正]
  • 第六條

    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
    三、警備、警戒及擴大臨檢之規劃、督導。
    四、警衛、治安要點錄影監視、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義勇警察
      之規劃、督導。
    五、山地管制、山地治安維護、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
    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
    七、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及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
    八、戰時警務工作及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規劃、督導。
    九、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

  • [修正]
  • 第八條

    國際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
      督導。
    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
    三、外事治安資訊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
    五、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規劃、督導。
    六、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
    七、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九、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
      劃、督導、聯繫。
    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 [修正]
  • 第十二條

    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防治(制)、兒童保護工作之警政規
      劃、督導及考核。
    二、婦幼安全宣導、研習訓練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
    四、警勤區之劃分、督導與管制及績優警勤區員警之遴選、考核。
    五、家戶訪查、戶警聯繫之規劃、管理、督導及稽核。
    六、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
    七、民防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
    八、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之協調、建議。
    九、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防治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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