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十五條之一
無線系統管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微波通訊系統之管理、運用、維護、處置及通報。
二、配合各項專案、演習與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所需之無線電及微波通
訊網之支援、建構。
三、其他有關無線系統管理臺業務事項。 - [修正]
-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臺:
一、通訊綜合科。
二、有線通訊科。
三、通訊器材科。
四、機動通訊科。
五、微波通訊科。
六、後勤科。
七、警務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十二、無線系統管理臺及基隆、臺北、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
南投、中寮、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通訊臺。 - [修正]
-
第八條
機動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及整備。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
四、機動無線電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及考核。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事項。 - [修正]
-
第九條
微波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微波通訊系統之規劃、建設。
二、微波通訊設備之修護、調校及整備。
三、微波通訊系統相關儀表與物料等規格之釐訂及管理。
四、微波通訊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五、微波通訊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
六、其他有關微波通訊系統事項。 - [修正]
-
第十一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警因公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員警申訴之審辦。
三、勤務督察、專案督導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狀況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違法情報蒐集、違反警風紀案件及洩(失)密案件之查處。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
七、機關安全防護、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事件之通報、協
調聯繫。
八、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交通事故案件之通報查處。
九、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 [修正]
-
第十五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網路之管制、運用。
二、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規劃、建設及維修。
三、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之建設。
四、轄內警察通訊線路遷移、損害復原。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 [修正]
-
第十六條
通訊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測試及維護。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電路之構
建。
三、其他有關通訊臺業務事項。 - [修正]
-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120304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