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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120304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五條之一

    無線系統管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微波通訊系統之管理、運用、維護、處置及通報。
    二、配合各項專案、演習與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所需之無線電及微波通
      訊網之支援、建構。
    三、其他有關無線系統管理臺業務事項。

  • [修正]
  •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臺:
    一、通訊綜合科。
    二、有線通訊科。
    三、通訊器材科。
    四、機動通訊科。
    五、微波通訊科。
    六、後勤科。
    七、警務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十二、無線系統管理臺及基隆、臺北、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
       南投、中寮、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通訊臺。

  • [修正]
  • 第八條

    機動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及整備。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
    四、機動無線電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及考核。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事項。

  • [修正]
  • 第九條

    微波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微波通訊系統之規劃、建設。
    二、微波通訊設備之修護、調校及整備。
    三、微波通訊系統相關儀表與物料等規格之釐訂及管理。
    四、微波通訊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
    五、微波通訊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
    六、其他有關微波通訊系統事項。

  • [修正]
  • 第十一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警因公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員警申訴之審辦。
    三、勤務督察、專案督導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狀況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違法情報蒐集、違反警風紀案件及洩(失)密案件之查處。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
    七、機關安全防護、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事件之通報、協
      調聯繫。
    八、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交通事故案件之通報查處。
    九、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 [修正]
  • 第十五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網路之管制、運用。
    二、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規劃、建設及維修。
    三、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之建設。
    四、轄內警察通訊線路遷移、損害復原。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 [修正]
  • 第十六條

    通訊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測試及維護。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電路之構
      建。
    三、其他有關通訊臺業務事項。

  • [修正]
  •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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