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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82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國防部國作聯戰字第1050002098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50872004號公告會銜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第十八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六點,自105年8月20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檢查所勤務分固定檢查與流動檢查,固定檢查二十四小時執行,流動檢查視需要機動派
      遣,受該管分駐所、派出所指揮監督,執行入出山地管制區人員、車輛及物品之檢查與
      管制。

  • [修正]
  • 十、依第八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者,應持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
      體出具載有入山人數、事由、前往地區、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集體申請者另附入山申
      請名冊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替代
      )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向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
      派出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雪霸、玉山及太魯閣國家公園各分隊、小隊申請山地經
      常管制區入山許可證(格式如附件二)。
      依第八點第五款至第七款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從事登山健行者另附計畫書及路線圖;集體申請者應附入山申請名冊一式三份),按前
      項規定向權責警察機關申請山地經常管制區入山許可證。

  • [附表]
  • 附件一-入山申請名冊

  • 附件二之(一)-【白色】山地經常管制區入山許可證存根

  • 附件二之(二)-【粉紅色】山地經常管制區入山許可證

  • 附件二之(三)-【黃色】山地經常管制區入山許可證副本

  • 附件三-入山申請書

  • [修正]
  • 十一、依第九點各款規定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者,填具外國人入山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四)連同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或我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
       影本及主管機關出具合於入山之證明文件,向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
       所、派出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雪霸、玉山及太魯閣國家公園各分隊、小隊申請
       外國人入山許可證(格式如附件五)。外國人隨同本國人以同一事由入山者,比照國
       人申請入山許可證。但依第九點第八款申請者,不在此限。

  • [附表]
  • 附件四-外國人入山申請書

  • 附件五之(一)-外國人入山許可證存根

  • 附件五之(二)-外國人入山許可證

  • 附件五之(三)-外國人入山許可證副本

  • [修正]
  • 十四、中外人民申請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者,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集體申請者另附
       入山申請名冊一式三份,向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
       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雪霸、玉山及太魯閣國家公園各分隊、小隊或經警政署指
       定之處所申請山地特定管制區入山許可證(格式如附件六)。

  • [附表]
  • 附件六之(一)-【白色】山地特定管制區入山許可證存根

  • 附件六之(二)-【淡綠色】山地特定管制區入山許可證

  • 附件六之(三)-【淡黃色】山地特定管制區入山許可證副本

  • [修正]
  • 十六、管轄警察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雪霸、玉山及太魯閣國
       家公園各分隊、小隊,得併案受理核發毗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內
       山地經常及特定管制區入山許可證。管轄之檢查所或經警政署指定之處所得併案受理
       核發毗鄰鄉(鎮、市、區)內山地特定管制區之入山許可證。併案核發他轄管制區入
       山許可證者,應通報該管警察單位。

  • [修正]
  • 十八、依法申請在山地管制區內使用之爆裂物品,入山時應由使用單位填具爆裂物運入山地
       通知書(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七)連同爆裂物配給證明或省內運輸護照交由檢查
       所檢查相符後,於配給證明或省內運輸護照上加蓋檢查印戳後,准予入山,該通知書
       一份由檢查哨自存,二份於二日內送達當地分駐所、派出所,其中一份轉報警察分局
       ,並隨時注意檢查其使用及管理情形。

  • [附表]
  • 附件七-爆裂物入山通知書

  • [修正]
  • 二十三、山地管制區內,凡已完成開發,或因交通設施等情況改善之地區,得由該管警察局
        參酌國防軍事安全及山地治安與當地居民、部落意見,邀請警政署、直轄市、縣(
        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軍事、交通、林務、觀光及當地民意機關等有
        關單位共同會勘後,填表(格式如附件十一)報由警政署函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
        呈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公告,調整為山地特定管制區或解除管制。國防部得依需
        要,會同內政部邀請有關單位實施複勘。

  • [附表]
  • 附件十一-會勘紀錄

  • [修正]
  • 二十四、警政署應策訂山地治安維護計畫,指導各轄有山地管制區之警察機關對所轄實施山
        地治安維護工作,並得依需要協調有關機關配合與支援。

  • [修正]
  • 二十六、本作業規定之各種入山許可證、有關表冊及檢查所之設置與作業維持經費,應由警
        政署及各轄有山地管制區之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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