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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室外集會、遊行之許可或不許可,應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負
責人(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二),並副送上級警察機關、轄區分局、分
駐(派出)所及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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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92年5月1日內政部警政署(92)保字第0920053798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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