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92年5月1日內政部警政署(92)保字第0920053798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對室外集會、遊行之許可或不許可,應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負
      責人(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二),並副送上級警察機關、轄區分局、分
      駐(派出)所及有關單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