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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85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1010821660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10205778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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