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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106044957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 [修正]
  • 第二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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