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106044957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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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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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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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