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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其金額如下:
一、煙控等性能設計,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八百元。
二、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氣密測試設備、放水型撒水設備、放水槍滅火設備、極早期偵煙探
測設備等,每件新臺幣八千八百元。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其金額
如下:
一、蓄電池設備、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
軸電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柴油引擎消防幫浦、可撓式軟管、合成樹脂管、防火排煙
風管、礦物絕緣耐燃電纜、耐火型匯流排、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
臺幣五千元。
二、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前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之延期,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氣密測試設備、放水型撒水設備、放水槍滅火設備、極早期偵煙探
測設備等需重新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之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蓄電池設備、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
軸電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柴油引擎消防幫浦、可撓式軟管、合成樹脂管、防火排煙
風管、礦物絕緣耐燃電纜、耐火型匯流排、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
臺幣八百元。
第一項、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後,其型號名稱、管長、藥劑量等變更,未影響其性
能者,應申請審核認可變更,每件繳納新臺幣八百元。但變更後其性能改變者,應重新辦理
審核認可。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103082427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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