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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依第
十六條規定申請延展證書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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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者
,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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