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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0082100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營業之登記證書之核發
      直轄市、縣(市)審查合格後,應依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給證書(
      參考範例如附件3),記載事項如下:
      (一)承裝業名稱。
      (二)管理編號。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
      (五)負責人姓名。
      (六)業務範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項。
      取得營業之登記承裝業及其技術士,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應分別
      建檔管理(格式如附件 4);另為提供民眾辨識合格承裝業,消防局
      並應於其網站上公布轄內取得營業之登記承裝業名單。
      承裝業營業之登記證書如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應依管理辦法第四
      條第二項申請補發或換發,程序如表2。
      同一家承裝業營業之登記變更,或證書補發、換發時,原登記字號不
      變;若為合法營業場所遷移至其他縣市,則該承裝業應向原發證機關
      申請原證書作廢,並向遷入該轄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發證(如承裝業營
      業場所自臺北市遷移至新北市,則承裝業應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原證書
      作廢後,再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營業之登記證書,於審查合格後重新發
      證)。營業之登記申請及證書核發流程如圖1。

  • [附表]
  • 附件3-○○市、縣(市)政府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

  • 附件4-○○○消防局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名冊

  • 表2-證書之補發、換發程序

  • 圖1-營業之登記之申請及證書之核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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