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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調字第111090096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訪談前準備
      (一)查詢訪談開始前,訪談人員應對全盤案情先行瞭解,對受訪談
         人身分應優先確認,仔細安排訪談時間與地點,並即早安排訪
         談以確保受訪談人正確記憶。
      (二)訪談人員擬定訪談計畫時,評估報案者、搶救人員及現場勘察
         等文件資料,以制訂不同受訪談人之訪談重點問題,以協助釐
         清火災之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三)訪談計畫內容包括可進一步確認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之
         策略。
      (四)不同受訪談人,應依其所知或調查所需,設定不同之訪談問題
         ,以節省訪談時間。

  • [修正]

  • 三、訪談紀錄之內容
      為同時瞭解火災時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參
      與救災者及建築物、車輛、船舶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等關
      係人之行動及採取措施,以綜合人、物之情報進行判斷,談話筆錄必
      備完整形式,併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成為證據文書。
      (一)訪談對象: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參
         與救災者及建築物、車輛、船舶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人、使用
         人等有必要製作訪談紀錄之關係人。
      (二)訪談紀錄事項:下列紀錄事項應視受訪談人之不同而適時調整
         。
         1.受訪談人及火場關係。
         2.火災發生時刻及場所。
         3.火災之建築物是否為同一時期興建。
         4.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5.火災之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6.火災被發現之詳細經過。
         7.火災初期之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房間佈置或管線配置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之出入情形。
         12.火災時燃燒特異事項。
         13.人員死傷狀況。
         14.火災後現場保存狀況。
         15.配電線路、用電設備之裝設及受損情形。
         16.建築物之火災保險資料。
         17.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8.建築物之保全資料。
         19.其他相關之重要資料。
      (三)製作手續
         1.談話筆錄應採用問答方法,禁止僅記答詞而未記問語。
         2.詢問之內容應力求明確、清楚,且不必拘泥於華麗詞藻,應
          求其通俗易懂,語氣亦應與受訪談人之身分相符合,必要時
          可記載供述之土語或俗語;另詢問時切忌作誘導式之詢問。
         3.訪談應能依照演繹推理、適時調整訪談策略,提出延續性問
          題(以電源線短路為例,其延續性問題如汰購情形、使用情
          形、保護裝置、周遭可燃物等),以引出對問題的答詞,並
          正確記錄對每個問語之答詞。
         4.全案訊畢應再詢問受訪談人有無補充之陳述或意見,再詢其
          所供是否實在並記載之。
         5.筆錄製成後,應當場受訪談人閱讀,其不識字者,應由訪談
          人向其朗誦,經認明無誤後,始令其簽名或蓋章。
         6.談話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應記載文字、事項有遺漏或
          增加、刪除或附記時,應由訪談人立予以補正,應由受訪談
          人簽名或蓋章於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
          ;若係電腦膳印者,則應重新列印。
         7.受訪談人之簽名、蓋章之位置應緊接記載之末行,不得令其
          空白或以另紙為之。筆錄有二頁以上者,每頁騎縫處並由受
          訪談人簽名或蓋章。
         8.受訪談人如拒絕於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時,不得強制為之,但
          應將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緊接筆錄末行。
         9.除現場訪談方式外,訪談得以電話、視訊等方式為之,並作
          成紀錄。以電話或視訊訪談時,應先取得受訪談人同意,全
          程錄音或錄影,並於作成紀錄後,採用紙本或電子簽名。
         10.前目錄音檔或錄影檔應能清晰辨識訪談人及受訪談人全程對
          答內容;錄音檔或錄影檔應併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並
          歸檔。
         11.關係人拒絕訪談時,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拒絕查詢之規定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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