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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90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90173137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應變中心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定如下:
      (一)指揮官:
         1.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
          任指揮官,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2.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因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分別成立應變中心,由會報召集
          人分別指定指揮官。
         3.因風災伴隨或接續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時,會報召集
          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4.因震災、海嘯、火山災害併同發生輻射災害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
          長為指揮官,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協同指揮官,俟震災、海嘯、
          火山災害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而輻射災害尚須處理時,指揮官改由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內政部部長改擔任協同指揮官。
         5.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應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應變中
          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二)協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該次
         災害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
         事宜。
      (三)副指揮官:副指揮官若干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除旱災、寒害
         、動植物疫災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外),其餘人員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
         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 [修正]
  • 十、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時,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
           報機率較高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
           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十八小
           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
          業基金會。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
           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
           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甲、中央氣象局連
           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
             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乙、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市)支援
             之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
             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
           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災情
             有持續擴大趨勢。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教育部、衛
           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
           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或一個以上供
          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法有效控制
             。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
           ,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
          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低溫特報紅色燈號(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衛
          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
          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
          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
          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上殘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且災情嚴重
          ,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
          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
          處。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2)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家運
           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
           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經經濟部
           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
           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以上,且經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1)國內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狂犬病、牛海
            綿狀腦病、立百病毒、非 O型口蹄疫、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
            H7N9高度同源之禽流感、非洲豬瘟等)侵入我國,發生五例以上病例或二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發生疫情,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
            物傳染病侵入我國風險增加,有侵入我國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社會有
            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虞,並對社會
            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O 型口蹄疫等)跨
            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
            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大
           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3.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派員參與工作會議,並依動
           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參與該應變中心之任務分工
           及分組運作。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福利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事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
           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3.有關輻射彈事件、核子事故、境外核災之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分別依我國反恐應變機制相關規定、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
           點、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八)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
           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三小時達 1,250μg/m3或二十四小時
           平均值達 505μg/m3;PM2.5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空氣
           品質預測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
           且全國同時有二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成立應變中心時,經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
           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九)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
            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
            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大屯火山觀測站。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
            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火山災害二級進駐機關、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十)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之災害認定辦理。

  • [修正]
  • 十三、各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葬事宜。
          9.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相驗。
          10.調派直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
       (三)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4.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1.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督導國軍救災裝備、機具之支援調度。
       (五)財政部:
          1.救災款項之撥付。
          2.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災害關稅之減免。
          4.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六)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七)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及工業管線災
           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及河川揚塵防制。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施、搶修、
           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9.督導工業管線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九)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
           之聯繫。
          3.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
          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救、善後復原等經費之
          核支。
       (十一)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及政策宣導
            。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二)衛生福利部: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醫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5.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6.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7.督導災後防疫及居民保健。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5.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措施。
       (十四)海洋委員會: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
           2.海難之船舶、人員與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救護。
           3.海洋災害之救護。
       (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六)科技部: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土石流災害及動植物疫災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高空航照之提供。
           8.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十八)勞動部: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4.宣導外籍勞工相關病疫防治措施。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協調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徵調相關技師辦理危險公共設施受損鑑定事宜。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
       (二十)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修之聯繫。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保險理賠之協助。
            3.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二十三)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十四)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二十五)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二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辦理輻射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提供輻射災害之專業技術諮詢。
            3.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及事故處理。
            4.督導輻射防護及管制。
            5.協調國外技術援助。
            6.輻射災害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
       (二十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辦理災害現場調查蒐證協助事宜。
       (二十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二十九)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住宿費用。
       (三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辦理災害現場救災人員後勤協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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