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訓字第112170142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三點表一、第四點表二,並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原則所稱消防人員,指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與地方消防
      機關(以下稱各級消防機關)編制之消防(大、中)隊與災害搶救、
      緊急救護、特種搜救、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
      理、救災救護指揮、資通訊及教育訓練等業務單位實際執行消防勤(
      業)務現職人員。

  • [修正]

  • 三、消防人員之訓練類別及分級原則如下:
      (一)專業訓練: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規定之業務屬性及訓練需
         要,將消防人員專業訓練分為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特種搜救
         、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理及救災救護
         指揮(含資通訊)等八項(如表一),並得區分為基礎、進階
         、教官師資或指揮、指揮幕僚訓練班。
      (二)特殊訓練:
         1.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域防
          救災訓練。
         2.其他具防救災實務需要之特殊訓練。

  • [附表]
  • 表一-消防人員專業訓練分類及範圍一覽表

  • [修正]

  • 四、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
      參點,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分工原則如下,並依表二辦理現
      職消防人員訓練:
      (一)本署: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之教官師資培訓或指揮((
          副)中隊長(含)層級以上)訓練,並得視業務屬性及實務
          需要辦理進階訓練班。另本署得優先將支援訓練中心人員納
          入教官師資培訓對象。
         2.辦理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
          域防救災訓練。
         3.其他具特殊防救災實務需要,或訓練中心設有專屬設施場地
          之進階或教官訓練。
      (二)各級消防機關:各級消防機關運用本署培訓教官及師資辦理下
         列訓練,並配合本署調訓前款教官師資支援訓練中心推動辦理
         防救災教育訓練創新、研究或編(修)訂課程教材及評量準則
         等事宜: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期之基礎、進階或指揮幕僚
          (分隊長、組長(含)層級以下)訓練。
         2.視轄區災害危險特性或因應災例策進等需要,得規劃辦理緊
          急救援小組( RIT)、危險預知、危機管理、公關媒體宣傳
          暨溝通應對或培育自主防災組織等其他特殊之基礎訓練。

  • [附表]
  • 表二-消防人員訓練分類、班期及辦理機關一覽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