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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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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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消防人員,指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與地方消防
機關(以下稱各級消防機關)編制之消防(大、中)隊與災害搶救、
緊急救護、特種搜救、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
理、救災救護指揮、資通訊及教育訓練等業務單位實際執行消防勤(
業)務現職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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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人員之訓練類別及分級原則如下:
(一)專業訓練: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規定之業務屬性及訓練需
要,將消防人員專業訓練分為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特種搜救
、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理及救災救護
指揮(含資通訊)等八項(如表一),並得區分為基礎、進階
、教官師資或指揮、指揮幕僚訓練班。
(二)特殊訓練:
1.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域防
救災訓練。
2.其他具防救災實務需要之特殊訓練。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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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
參點,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分工原則如下,並依表二辦理現
職消防人員訓練:
(一)本署: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之教官師資培訓或指揮((
副)中隊長(含)層級以上)訓練,並得視業務屬性及實務
需要辦理進階訓練班。另本署得優先將支援訓練中心人員納
入教官師資培訓對象。
2.辦理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
域防救災訓練。
3.其他具特殊防救災實務需要,或訓練中心設有專屬設施場地
之進階或教官訓練。
(二)各級消防機關:各級消防機關運用本署培訓教官及師資辦理下
列訓練,並配合本署調訓前款教官師資支援訓練中心推動辦理
防救災教育訓練創新、研究或編(修)訂課程教材及評量準則
等事宜: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期之基礎、進階或指揮幕僚
(分隊長、組長(含)層級以下)訓練。
2.視轄區災害危險特性或因應災例策進等需要,得規劃辦理緊
急救援小組( RIT)、危險預知、危機管理、公關媒體宣傳
暨溝通應對或培育自主防災組織等其他特殊之基礎訓練。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