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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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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年九月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000二七三六
六號函核定修正「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二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
百十年)」為「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三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百
十一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本計畫經費來源為中央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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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優先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
輛七十九輛,其餘各式消防車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
行編列預算汰換。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十二億
二千四百四十四萬五千元。
前項第三款優先補助之消防車輛七十九輛,其各式車輛單價推估、各
年度經費需求推估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分配如
附表一至附表三。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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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經費得分梯次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
宜:
(一)請款 :檢具辦理執行進度之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細表
(如附件三)、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車輛驗收證明(最
後一次請款含受補助機關需自行編列經費汰換之三十一輛消防
車輛,否則不予受理),函送本部審查,並轉報行政院核定,
一百十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一百十一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
三十日止(皆以發文日期為準)。但消防車輛之購置,無法依
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提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
部辦理展延。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
證明、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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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強化推動本計畫之執行
。
前項情形,於預計交車(驗收)當月未達成進度,經本部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達預定目標者,本部視情節依該進度比例重新核定受補
助機關實領補助款。
前項實領補助款計算公式如下:實領補助款=原計畫核定補助款*(
限期改善完當月執行進度百分比/百分百)。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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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作業流程圖、補助受補助機關優先汰換老舊消防車輛資訊及
一百十一年底前需全部汰換(含獎勵補助)消防車輛資訊如附錄一
至附錄三。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