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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00825238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消防署災害防救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本部就具防救災專業之
      專家、學者派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推動小組應依本部主管災害類別,設置各項災害對策分組,各分組置
      委員五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分組召集人。

  • [修正]

  • 五、推動小組每季應召開一次會議,擇定本部主管災害類別,由召集人或
      分組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就該類別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重要管理及考
      核項目進行討論,並針對未來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內容及國際重大
      災例,提供建議分享。
      前項會議得視討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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