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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消防署災害防救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本部就具防救災專業之
專家、學者派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推動小組應依本部主管災害類別,設置各項災害對策分組,各分組置
委員五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分組召集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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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小組每季應召開一次會議,擇定本部主管災害類別,由召集人或
分組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就該類別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重要管理及考
核項目進行討論,並針對未來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內容及國際重大
災例,提供建議分享。
前項會議得視討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00825238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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