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證書核發(換發、補發、延展、新增場地)申請書.pdf
- 附表二-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講習訓練場地查核表.pdf
- 附表三-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證書.pdf
- 附表四-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講師建議表.pdf
- 附表五-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講師資格及及授課科目對照表.pdf
- 附表六-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初訓、複訓課程基準表.pdf
- 附表七-○○專業機構辦理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第○期初訓授課滿意度問卷.pdf
- 附表八-○○專業機構辦理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第○期複訓授課滿意度問卷.pdf
- 附表九-開班授課學員一覽表.pdf
- 附表十-○○專業機構辦理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授課滿意度月報表.pdf
- 附表十一-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講習訓練合格證書.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10821117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附表四、附表五、第九點附表六、第十三點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增訂第二十三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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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二十三、專業機構得準用第八點第二項、第九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強
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第陸點第二款第二目之 1所定核心要員
之教育訓練。 - [修正]
-
八、服勤人員訓練講師應由專業機構檢具講師建議表(如附表四)及符合
本訓練要點第六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申請審查合格,
並登載於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管理資訊系統)後,始得
由專業機構遴聘之。
專業機構應依講師資格及授課科目對照表(如附表五)規定安排課程
;每位講師每期總授課時數不得逾四小時。 - [附表]
- [修正]
-
九、服勤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應符合本訓練要點第四點及服勤人員初訓
及複訓課程基準表(如附表六)規定;術科課程應分組實施,每種操
作設備以不超過二十五人使用為原則。 - [附表]
- [修正]
-
十三、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學員為本人參訓。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事項。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學員缺課時數,初訓達二小時、複訓達
一小時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並不得參加測驗。
(四)依第九點規定排定課程表。
(五)調課及代課之處理。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訓練之授課滿意度問卷調查
(如附表七、八)、開班授課學員一覽表(如附表九)及授
課滿意度月報表(如附表十)上傳至管理資訊系統。
(九)突發事件之處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