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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人字第113100018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核發規定如下:
      (一)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特
         殊專案或受社會矚目案件,衡量社會公益影響及消防安全貢獻
         度,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重
         大專案工作或辦理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專案性工作及其他公務有
         關事項,創造標竿效益,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或個人
         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遂行與
         人民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慰勞區分三級:
         1.工作表現積極且績效卓著,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頒給個人消防金銀套幣一組、徽章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2.工作表現勤奮且績效優異,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頒給個人消防金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3.其他工作表現認真且績效良好,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一萬
          元;頒給個人消防銀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四)辦理慰勞活動所需消防金銀套幣、消防徽章、消防金幣、消防
         銀幣或配合禮儀致贈之紀念品、禮品等費用。
      (五)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人員,或長官
         至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慰勞
         人員時,核發慰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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