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核發規定如下:
(一)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特
殊專案或受社會矚目案件,衡量社會公益影響及消防安全貢獻
度,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重
大專案工作或辦理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專案性工作及其他公務有
關事項,創造標竿效益,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或個人
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遂行與
人民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慰勞區分三級:
1.工作表現積極且績效卓著,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頒給個人消防金銀套幣一組、徽章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2.工作表現勤奮且績效優異,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頒給個人消防金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3.其他工作表現認真且績效良好,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一萬
元;頒給個人消防銀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四)辦理慰勞活動所需消防金銀套幣、消防徽章、消防金幣、消防
銀幣或配合禮儀致贈之紀念品、禮品等費用。
(五)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人員,或長官
至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慰勞
人員時,核發慰勞金。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人字第113100018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