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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家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部消防署預防調查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
單位)代表及具火災預防或公共安全專業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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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家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消防署預防調查組組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綜理幕僚任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消防署預
防調查組人員兼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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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家諮詢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人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視討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2082570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並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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