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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訓字第1131300099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補助規定如下。但經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核准
      者,得不受各款補助經費上限之限制:
      (一)邀請國外教官來臺辦理學術交流、研討會議及防救災交流訓練
         ,每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稱)二十萬元,包括鐘點費、住宿
         費及交通費等。
      (二)邀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出席與編輯防救災專業訓練教材及開
         辦訓練班期,每案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包括出席費、交通費
         等。
      (三)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參與防救災訓練、交流,每人
         補助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包括生活費
         、學費等;同一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比賽,並進入前三名者,每人
         補助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每案團體補
         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包括生活費、報名費等;同一人同一年不
         得重複申請。
      (五)邀請國外防救災機關(構)防救災人員來臺交流學習,每案補
         助以十萬元為限。
      (六)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前三名者,獎金以團體
         第一名五萬元、第二名四萬元、第三名三萬元為限;個人第一
         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四千元,第三名一萬八千元為限。
      (七)國內外交流合作所需獎牌(狀)或配合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等
         製作,每年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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