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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單位依勤務分配表或執勤表排定勤業務之服勤人員
:
(一)內政部消防署所屬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及其轄下單位。
(二)消防局所屬大隊、中隊、分隊及小隊。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勤務指揮派遣單位。
(四)各級消防機關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人字第112330039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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