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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組織
中華民國28年10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1124101728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日本、韓國及北韓事務。
    二、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柬
      埔寨、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
    三、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
      、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帛琉及
      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
    四、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
      澳門地區事務。
    五、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

  • [修正]
  • 第七條

    亞西及非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俄羅斯、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塔
      吉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等獨立國家國協成員國、喬治亞、土庫曼
      及蒙古等國事務。
    二、對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阿聯、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
      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達、敘利亞、土耳其、葉
      門等國及巴勒斯坦事務。
    三、對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維德角、中非
      、查德、葛摩、剛果、吉布地、赤道幾內亞、加彭、幾內亞、幾內亞
      比索、象牙海岸、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尼日
      、盧安達、塞內加爾、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爾、多哥、民主剛果
      等國及西撒哈拉地區事務。
    四、對埃及、蘇丹、南蘇丹、利比亞、突尼西亞及摩洛哥等國事務。
    五、對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迦納、肯亞、賴
      索托、賴比瑞亞、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奈及利亞、獅子山
      、索馬利亞、索馬利蘭、南非、史瓦帝尼、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
      亞、辛巴威等國及非洲其他尚未獨立地區事務。
    六、對亞西、非洲各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
      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亞西及非洲地區事項。

  • [修正]
  • 第八條

    歐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歐盟、比利時、盧森堡與歐洲整體關係及泛歐國際合作交流事務。
    二、對英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
      地事務。
    三、對德國、奧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冰
      島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四、對法國、教廷、義大利、希臘、賽普勒斯、摩納哥、安道爾、馬爾他
      、聖馬利諾、馬爾他騎士團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五、對波蘭、烏克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北
      馬其頓、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阿爾巴尼亞及科
      索沃等國事務。
    六、對歐洲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歐洲地區事項。

  • [修正]
  • 第十條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墨西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
      、多明尼加及古巴等國事務。
    二、對巴拿馬、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魯、玻利維亞、
      智利、阿根廷、巴拉圭及烏拉圭等國事務。
    三、對巴哈馬、貝里斯、格瑞那達、多米尼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聖露西亞、聖文森、海地、安地卡、牙買加、巴貝多、千里達、蓋亞
      那、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務。
    四、對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
      漁船遇難事務。
    五、其他有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事項。

  • [修正]
  • 第十二條

    國際組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國體系各組織相關事務之觀察、研析與推動參與各該組織之規劃
      、協調及執行。
    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之參與、觀察及研析。
    三、我國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權益之維護。
    四、其他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事項。

  • [修正]
  • 第十五條

    研究設計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交政策總體發展工作之規劃。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計畫、中長程專案之研擬
      、規劃、協調及管考。
    三、國際戰略安全對話、國防軍事、涉中議題及國際反恐等跨國議題政策
      之協調。
    四、跨單位與跨領域專案議題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五、組織體制檢討、創新變革擬議及協調。
    六、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品質提升之規劃、監督及管考。
    七、民意調查之蒐集、規劃與推動及出版品之管考。
    八、其他有關外交事務研究設計事項。

  • [修正]
  • 第十六條

    禮賓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賓接待、部次長交際、政府高層出訪與禮賓作業之規劃、督導、協
      調及執行。
    二、儀典、國書、駐華名譽領事、勳章、國際慶弔之規劃、督導、協調及
      執行。
    三、駐華外國機構與其人員特權豁免、禮遇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四、國內災害防救業務有關涉外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禮賓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資訊及電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檔案管理、外交史料之編輯與印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
      機構檔案管理之規劃、推動、督導。
    二、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
      調、推動及管理。
    三、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四、本部與駐外機構間往來電報之處理、控管及稽核。
    五、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務行政、保密通信裝備之規劃、建置、安全防護及
      督導。
    六、其他有關檔案、資訊及電務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
    設置要點定之:
    一、公眾外交協調會: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
      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
      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
      當人員擔任。
    二、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辦理協助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連
      結、規劃及推動國際人道援助、國際事務人才培力,置執行長、副執
      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會事務辦公室: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協助推動國會
      外交,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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