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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計員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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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1134100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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