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之國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家經貿關係,財團
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辦理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
金融機構之融資。
本基金會應依據前項保證業務執行情形,評估所需資金報請外交部,由外交部逐年編列預算
支應。
執行保證業務經費額度及承作倍數,由董事會另定之。
本基金會得依董事會決議暫停辦理第一項之保證業務,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本基金會公
告之;其後如經評估需恢復辦理該項業務時,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90年10月3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外交部外經金字第105001325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