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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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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1084152147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九條條文,自108年6月6日施行(原名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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