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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行政院院院授發管字第1071401027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附件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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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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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及
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規定提
出出國報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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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並協助各機關自行統
籌管理,應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https://report.nat.g
ov.tw/reportwork)。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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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
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辦理;其他
類別之出國報告,得由各機關自訂內容架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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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並將經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核。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