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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83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8日外交部外檔一字第0933700986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本部受理申請案件後,由檔案資訊處進行審閱,業經審查奉准對外開
      放之檔案,逕提供申請人應用;尚未審查之檔案,儘速依審查程序送
      審。
      對於前項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其准許應用者,應載明同意應用之檔案冊數,指定應用時間及
      場所。駁回申請者,應載明其理由。

  • [修正]

  • 九、本部檔案僅限在部內提供查閱,申請人獲准應用檔案時應親自或由其
      助理陪同或由代理人於本部指定之時間、處所應用檔案。申請人應用
      檔案應於一年內完成,自核准之日起算。如因檔案數量過多,無法於
      一年內應用完畢者,得酌予延長期限。
      申請人如為機關團體,應由管理人或代表人親自或指派助理或代理人
      來部應用檔案。
      申請人及其助理、代理人來部應用檔案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
      簽署同意書,保證遵守本規定。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部得拒絕提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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