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六、申請補助之方式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
文件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得以書面或至本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雙語網站(ww
w.taiwanngo.tw)線上提出申請。
(三)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四)第一款所稱文件包括:公文、企劃書(應說明活動程期、參與
人數與預期效益)、依法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證明、出席
人員名單、預算表(全部經費來源,包括自籌款數額及向其他
機關申請補助或接受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及邀請函影本。
(五)具緊急性及突發性之情形者,其申請時限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 - [修正]
-
八、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
送本部核銷、撥款:
(一)會議或活動舉辦情形及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並檢附成果報
告書之「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二)收據:應註明補助單位、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及補助項目、受補
助金額、具領人(列明受補助單位全銜,並加蓋印信及統一編
號)。
(三)收支清單:應列明全案實際收入、支出項目明細及其他機關補
助項目及金額。
(四)支用單據:應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捐)助金額,經受補助單位負責人、會計及經辦人核
章後依序裝訂。
(五)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
封面影本。
前項第四款之支用單據如為補助機票款,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
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但自國外應邀來臺人士免附登機證存根。
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因故取消計畫
,須備文說明並繳回活動補助款;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報核,應於
期限截止前向本部申請展延,並在本部同意展延之期限內,完成結報
。未依限報核,且未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撤銷補助。
民間團體於受補助案件結案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有結餘款或衍生
利息等其他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或坐扣。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84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外交部外民參字第1109355206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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