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84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外交部外民參字第1109355206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申請補助之方式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
         文件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得以書面或至本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雙語網站(ww
         w.taiwanngo.tw)線上提出申請。
      (三)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四)第一款所稱文件包括:公文、企劃書(應說明活動程期、參與
         人數與預期效益)、依法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證明、出席
         人員名單、預算表(全部經費來源,包括自籌款數額及向其他
         機關申請補助或接受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及邀請函影本。
      (五)具緊急性及突發性之情形者,其申請時限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

  • [修正]

  • 八、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
      送本部核銷、撥款:
      (一)會議或活動舉辦情形及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並檢附成果報
         告書之「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二)收據:應註明補助單位、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及補助項目、受補
         助金額、具領人(列明受補助單位全銜,並加蓋印信及統一編
         號)。
      (三)收支清單:應列明全案實際收入、支出項目明細及其他機關補
         助項目及金額。
      (四)支用單據:應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捐)助金額,經受補助單位負責人、會計及經辦人核
         章後依序裝訂。
      (五)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
         封面影本。
      前項第四款之支用單據如為補助機票款,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
      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但自國外應邀來臺人士免附登機證存根。
      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因故取消計畫
      ,須備文說明並繳回活動補助款;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報核,應於
      期限截止前向本部申請展延,並在本部同意展延之期限內,完成結報
      。未依限報核,且未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撤銷補助。
      民間團體於受補助案件結案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有結餘款或衍生
      利息等其他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或坐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