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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47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外交部外秘文字第1093551328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二點(原名稱:外交(公務)郵袋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外交及公務郵袋之封裝及開拆,本部由秘書處指派專人負責辦理並監督之。駐外機構則
      由館長或館長指派主事級(含)以上館員負責辦理並由館長監督之。

  • [修正]
  • 九、製作外交及公務郵袋時,應於本部「郵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郵務系統)上,依序登
      列所裝文件物品並加以編號,登錄郵寄方式、提單號碼與郵袋次數,駐外機構並應登錄
      預定送達時間,核對文件清單與系統上資料一致後,列印乙份附寄袋內,並將資料上傳
      。
      郵袋寄出後,經辦人員應追蹤郵寄狀況,如有異常應即時通報本部並採取損害控管作為
      。
      收件機關(構)收到郵袋時,經辦人員應詳細核對清單所載件數與實附文件是否相符,
      並應於郵務系統上進行簽收或註記,遇有清單與系統資料不符者,以後者登錄之資料為
      準。
      於郵務系統簽收文件時,應注意登錄資料之正確及完整性,不合規定者,應請寄件機關
      (構)重新修正後再行簽收。

  • [修正]
  • 十二、未依本要點辦理郵袋作業者,依情節輕重,納入駐外未依本要點辦理郵袋作業者,依
       情節輕重,納入駐外機構機構年終績效評年終績效評鑑,或依據「外交部獎懲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鑑,或依據「外交部獎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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