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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92年11月18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1084151913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甲類雇員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辦理程序,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
      年終考成之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最高薪級者,給與
         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最高薪級者,給與
         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連續二年丙等者,逕予解僱。
      另予考成之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 [修正]
  • 七、甲類雇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一律退職,各處應於甲類雇員退職日前三個月,由退職人員
      自行選擇退休生效日期(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次月一日起或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十九條所定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之規定)意願後報部辦理退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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