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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62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1日外交部外總文字第0923403593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部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之類別如左:
     (一)呈:蓋部長私章或職章。(免蓋部印)
     (二)照會:蓋部印,並由部長親簽。
     (三)節略:蓋本部中西文橡皮圓戳或鋼印。
     (四)條約、協定:蓋本部鋼印(用火漆絲帶),並由部長或其代表親簽。
     (五)函、代電、令:蓋部印,並蓋部長職銜簽字章。
     (六)公告、派職令、聘書、授權狀、獎狀等:均蓋部印,並蓋部長職銜簽字章。
     (七)致駐外使領館團處通函:免蓋部印僅蓋用部長職銜簽字章。
     (八)本部職員任職證明或其他請求證明身分之文件:視其性質蓋部印,並蓋部長職銜簽
        字章;或蓋本部人事處關防,並蓋人事處長職銜簽字章。
     (九)本部各單位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再二層判部發文時,蓋部長簽字職章旁註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業務主管決行;若係二層判司處發文時,蓋各單位橡皮圓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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