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10241526420號函分行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分行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20036313函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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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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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用資格:
(一)駐外機構遴用當地專業人員,以就地遴用具有駐在國國籍或合法居留及工作權者為
限。
(二)當地專業人員應品德良好及身心健康,並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大學系(所、院)畢
業以上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遴用時或遴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用或應終止契約。但當地勞工法令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1.曾任職我政府機關或駐外機構職員,受免職、撤職處分。
2.我政府機關或駐外機構辭職職員,離職未滿三年。
3.曾任駐外機構雇員受解僱處分。
4.本駐外機構館長或職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5.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7.犯前二目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8.依法停止任用。
9.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1.曾領有教育部提供之各項獎助學金,尚未依規定完成返國義務。
12.貸有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還款期限屆滿而未結清。
13.兼有其他有給工作。
14.日間在校學生。
15.駐在國僑團(社、校)負責人或理、監事。
16.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曾在大陸地區設籍。
17.我國國民尚未履行兵役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