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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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措施適用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駐國外人員,含外館約聘僱人員及甲類雇員,不
含乙類雇員、處僱雇員、臨時人員及其他依當地勞工法令僱用之人員。
國防部所屬駐外人員,應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措施之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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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駐國外人員每年可休假日數,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核計,並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應休畢日數之休假部分:每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
十日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亦不得累積保留至次年使用。。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1.如確因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2.當年未休畢且未予獎勵之日數,得累積保留二年。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
同放棄。
3.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二年內實施者,不
得列抵次二年之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或未休假加班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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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休假補助費核計方式:
(一)應休畢日數休假部分: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
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
六百元計算。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每休畢一日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
假時數比例支給。
(三)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以國民旅遊卡在國內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核實補助。最高核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自行運用額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內已
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外交業務
中華民國90年11月22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1094150183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25337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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