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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2660076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條文,自112年2月20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
    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一、提前七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七個工作日者
      ,以七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八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提前九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前項第三款所
    定費額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前項
    第三款所定費額之差額。
    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

  • [修正]
  •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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