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中華民國84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13700002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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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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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機構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第
八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
機票,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八百美元(或等值當地幣)
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
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六十天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還外交部。
前項基本生活費用,如經評估個案有提高借款金額之必要,需專案報
外交部核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