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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0660124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第一點所稱特殊理由限下列情形之一:
      (一)商務需要:因商務需要同時趕辦多個國家簽證,或在申辦簽證
         期間另需護照緊急出國處理商務。
      (二)國際政治因素:
         1.現持護照頁有特定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境章戳,致申請擬赴國
          家之簽證或入境該國可能遭拒絕情形。
         2.擬赴國家因敵對因素,致先赴其中一國再赴另一國可能遭拒
          絕入境情形。
      (三)因急難救助等人道考量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經外交部審
         認確有加持必要。

  • [修正]

  • 四、申請人應填妥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及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
      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各款之一所需文件:
      (一)因商務需要者:
         1.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
          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證明文件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開立並加蓋送件章戳之代收轉付收據。
         2.國內合法登記公司商號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以上文件須加
          蓋公司行號章及負責人印章。
         3.國內合法登記公司商號出具之證明函。
         4.商旅證明及行程說明書。
         5.行程中所有航程之航空(船舶)公司之機(船)票或訂位證
          明文件。
      (二)因國際政治因素者:
         1.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
          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證明文件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開立並加蓋送件章戳之代收轉付收據;
          以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情形申請者,應並附該護照有特
          定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境章戳之內頁影本。
         2.行程說明書。
         3.行程中所有航程之航空(船舶)公司之機(船)票或訂位證
          明文件。
      (三)因急難救助等人道考量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者:
         1.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
          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證明文件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開立並加蓋送件章戳之代收轉付收據。
         2.急難救助等人道考量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之證明文件或
          說明書。

  • [修正]

  • 八、護照之管理:
      (一)加持之護照效期屆滿或遺失,不得換發或補發。有需要再加持
         者,應重新申請。
      (二)加持之護照在國外遺失,應由駐外館處報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
         組核處。
      (三)護照註記頁加蓋章戳,文字如下:
         持照人原持________號護照,本護照係經核准加持。
         This is an additional passport to the bearer’s regula
         r passport(No.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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